法治

省高院发布14个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2023-12-14  作者:  来源:法治时报   浏览量:233

  ■本报记者 陈敏

  12月5日下午,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14个海南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了普通民商事、知识产权、刑事、破产、海事海商、执行等领域。案例类型具体包括:串通投标案、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公司票据纠纷案、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公司决议效力确认案、“执转破”简易审理案、“无产可破”简易审理案、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申请破产清算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

  1

  串通投标获利780万元

  一男子获刑并处罚金

  案情:2019年初,唐某某获悉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要启动陵城中心老市场改造工程项目,并通过公开招投标。得知该项目工程业主单位是城某公司,唐某某便找到城某公司原总经理吴某某,表明其想承揽该工程项目。吴某某表示同意。

  唐某某因无资质参与老市场工程的投标,便通过挂靠中某公司与北京某研究院作为联合体参与竞标。中某公司最终找到宏某公司等组成联合体陪标。2019年10月28日,中某公司以7445.66万余元中标老市场工程项目。之后,唐某某将老市场工程转包给陈某,获利780万元。唐某某的弟弟将获利780万元及孳息27.77万余元,共计807.77万余元上缴至陵水公安局。

  裁判结果:吴某某犯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随案移送的赃款807万余元。

  2

  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一公司被103名投资者起诉

  案情:新某公司系一家在海口市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1994年5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因新某公司未按有关规定披露其为关联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对新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新某公司将其被行政处罚的有关信息披露后,103名股民分别以新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给其造成投资损失为由,向海口中院起诉要求赔偿其投资损失、佣金、印花税损失及相应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海口中院认定新某公司的违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行为,依法支持了投资者的相关诉讼请求。新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汇票到期后遭拒付

  一公司起诉获胜

  案情:万宁永某公司持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在汇票到期后行使票据权利时遭到拒付,选择向涉案票据的前手即上海某建公司及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胜某公司主张权利,要求支付汇票载明的款项20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胜某公司向万宁永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20万元及相应利息,上海某建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

  消费者被虚假广告误导购买破壁机

  起诉商家“一赔三”被驳回

  案情:2019年7月21日,郭某在天猫网上的苏某尔苏汇专卖店购买了一台静音破壁机,主页及订单详情中的图片有“好破壁,要静音”及“7天无理由退还”的字样,郭某于当日支付货款1999元。郭某收到货物后,因赠品瑕疵问题申请退款。2019年7月25日,卖家同日同意退款申请,退款成功。

  郭某于2022年7月5日以在商家的虚假宣传下购买了该产品为由起诉,请求苏某尔破壁机的生产厂家浙江苏某尔公司,销售者被告武汉沃某尔公司,淘宝平台经营主体浙江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购物款的3倍赔偿金5997元,退还购物款1999元,提供销售的平台的主体被告浙江天猫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琼海法院一审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省一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

  一家房产公司执行中申请破产

  达成和解撤回破产申请

  案情:樟某房地产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樟某房地产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决定将相关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移送立案前,执行法院已依职权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樟某房地产公司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裁判结果:经过多次电话沟通和现场调解,申请人和樟某房地产公司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履行完毕,法院依法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

  6

  违反公司章程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决议被判不成立

  案情:翡某公司成立于1993年6月3日,现有股东为真某公司和第三人海南某投资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49%、51%,郝某久担任翡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2021年12月9日,第三人制作会议函,提议于2021年12月11日在海南某投资公司会议室召开翡某公司临时股东会议,会议议题为审议变更翡某公司董事长事宜。第三人工作人员毛某军通过微信向真某公司传达该函。同日,真某公司制作回函表示上述第三人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会议召开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应予以纠正。因此引发纠纷。

  裁判结果:翡某公司股东会于2021年12月11日作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7

  一家公司被宣告破产

  并终结破产程序

  案情:东某公司于2009年11月23日经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厨房设备、燃气具及卫生洁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日用百货销售等,登记状态为吊销。东某公司因与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不正当竞争纠纷被申请强制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申请对东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省二中院于2022年4月7日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将被执行人为东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裁判结果: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请求宣告东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据此,2022年7月21日,法院作出裁定,宣告东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8

  严重资不抵债

  一公司被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案情:猫某网络公司是一家经营范围为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工程、图文设计制作等,登记状态为吊销。猫某网络公司因与江西哲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被申请强制执行。猫某网络公司因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被江西哲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对进行破产清算。

  裁判结果:省一中院经审查认为猫某网络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遂于2022年6月8日作出裁定,宣告猫某网络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9

  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一公司被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案情:2020年12月9日,海口中院裁定受理广东省设备某公司提出的对粤某设备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2021年3月3日,海口中院作出决定书,指定一家律师事务所担任粤某设备公司清算组。经清算组依法清算,未发现粤某设备公司名下财产。2022年6月30日,清算组以粤某设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海口破产法庭申请对粤某设备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裁判结果:海口破产法庭作出裁定,宣告粤某设备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10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以及凭证遭拒

  股东维权胜诉

  案情:邵某系被告海南雄某公司的股东。邵某向公司邮寄了《查账申请书》,向公司申请查阅2020年7月9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间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2021年12月31日,海南雄某公司向邵某出具《关于邵某查账申请的复函》,认为邵某的查账事由不属实,且存在入股主体经营与海南雄某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公司,查账存在不正当目的,拒绝向邵某提供其申请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邵某遂起诉要求公司向其提供自2020年7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期间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供其复制、查阅。

  裁判结果: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决,海南雄某公司提供自2020年7月9日至2022年4月15日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供邵某查阅。上述材料由邵某在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1

  一公司未按期偿还贷款被强执

  经协调以执行和解化解

  案情:交通银行海南分行与浙江某旅业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银行向公司提供贷款3亿元,用于风情小镇旅游综合体一期项目建设。同日,银行与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该公司将名下14宗土地使用权及全部在建工程(78套房产)为上述《贷款合同》提供抵押。毛某、应某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22年1月14日,因浙江某旅业公司未按期偿还贷款,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案件经过法院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结果: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案件承办人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经过各方的不懈努力,形成了最终的分期履行方案,在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后被执行方随即按照履行方案自愿履行了部分执行款,其他部分按照约定分期履行,案件最终以执行和解方式得到化解。

  12

  一公司拖欠4500万元工程款

  执行和解重组焕发活力

  案情:申请执行人中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方高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东方高某公司分期向中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4700.54万元及利息。东方高某公司在支付完第一期200.54万元后,便不再继续履行剩余总计4500万元及利息的还款义务。中某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东方高某公司融资重组成功后,提前向中某公司支付了本息合计3550万元。中某公司向法院出具了履行完毕确认书。至此,申请执行人4650万元的执行债权得以全部实现,被执行人通过执行和解期间的融资重组焕发新的活力,生产经营已恢复正常,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13

  承租船舶运输过程货物受损

  一公司起诉保险公司索赔

  案情:2020年8月,宇某公司与广西某贸易公司签订《光船租赁合同》,约定由公司承租涉案船舶经营,租期2年;还约定不能载运散装水泥等。但2021年宇某公司又与该公司签订协议,允许广西某贸易公司装载涉案航次的水泥。

  2021年10月因强台风影响,涉案船舶在进行平仓作业后,抵达后水湾锚地停泊避风。同年10月24日在中转站卸货时发现有结块。随后,认定事故原因:涉事船舶雨布松脱后舱盖为非水密舱盖,导致外部海水大量灌入舱内后货物受损;损失评估:扣除货物残值后初步估计约115.12万余元。

  卸货后,货主文某公司实际接收水泥2292吨,剩余水泥结块被拒收。为此,由广西某贸易公司赔付文某公司143.77万余元。东某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作出拒赔通知书,认为广西某贸易公司申请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遂作拒赔处理。

  裁判结果:海口海事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广西某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4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

  一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博某公司于1991年4月10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博世”系列商标,经过持续广泛的使用、宣传,“博世”字号和商标在中国境内的汽车零部件及整车行业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博某公司以被告海南某汽车销售公司原登记并使用含有“博世”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在经营场所的大门、招牌及待售车辆等多处大量使用“广通博世”字号的行为对博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曹某某作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对前述侵权行为连带赔偿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诉请海南某汽车销售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广通博世”字号,并立即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博世”字样,海南某汽车销售公司、曹某某连带赔偿原告博世公司相应经济损失150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海南某汽车销售公司、曹某某赔偿博某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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